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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16 2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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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沧州泊头市货车司机金德强因难以接受唐山市丰润区超限检查站处罚其车辆北斗定位掉线而罚款元,服农药自杀去世的新闻引发全网热议。网友在对金德强不幸遭遇感到同情的同时,纷纷对这起事件中不合理甚至可能不合法的“夺命”行*处罚提出了质疑。其实,这与去年底“镇江小超市10瓶过期饮料罚款元”事件有着一定的共性,即行*处罚过重,过罚不相当。如果还感觉行*处罚离您生活很远的话,想想自己收到的那些不合理的汽车罚单,您也就明白了。

为何生活中需要行*处罚?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行*处罚就是指行*机关依法对违反行*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具体来说,行*处罚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规范民众的日常生活行为,如“越界”则需付出相应的代价,从而促使大家遵纪守法。设立行*处罚的不是“为了罚而罚”,而是通过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达到教育其自觉守法的目的,维护好社会秩序,这才是行*处罚制度真正的价值所在。

但现实中,一些行*处罚却难以达到处罚目的

虽然罚款只是行*处罚中的方式之一,其目的本来是为了让违法行为人承受损失金钱的痛苦使其不再违法,可是在实施行*罚款所同时也确实增加了财*收入,导致出现“定罚款金额任务”等处罚乱象。

以交通运输领域为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高达2.81亿辆(来源于公安部的统计数据),仅去年一年,全国道路交通违法行*罚款就超过亿元,大概相当于中国工商银行的年净利润。如此高昂的罚款收入中就有一些是“不合理”的行*处罚所带来的,例如过渡安装电子监控进行违法拍照或者设立常人难以反应的交通标示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也不排除一些并不符合处罚程序的罚款行为。

除交通运输领域外,我国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行*罚款,加在一起的罚款总额将是一笔非常庞大的资金。由此不禁引发公众的思考,高额罚款要如何使用?仅仅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吗?

行*处罚实践中存在的另一类问题是“宁重勿轻”。行*执法人员往往认为对违法行为既可轻罚也可重罚时就选择重罚,特别是在决定罚款金额的时候,因为重罚不仅能彰显执法部门的权威,还可以创收,一举两得。这种现象与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法律观念密切相关,而监管机构也难辞其咎。畸重罚款会直接激化与行*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不仅有悖于行*处罚的基本原则,难以让行*相对人信服,达不到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效果,反而有可能采取极端手段进行对抗,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例如货车司机金德强喝农药自尽这种恶性事件。

最新修订的《行*处罚法》能有所改变吗?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行*处罚法》作了第一次大修订,将于年7月15日实施,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处罚。”这就使许多行*机关执法部门不可再机械地适用法条,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刀切”一律进行行*处罚,而是要综合考虑违法的程度,是否已及时改正,危害后果如何,综合考量后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处罚,在制度上破除一部分不合理的行*处罚。同时,还强调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处罚的,行*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也回归了我国《行*处罚法》的立法本意,既可免于被处罚但又要接受教育,有里也有面。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有权不能“任性”,只有行*机关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法,合理处罚,人民群众自然会“心服口服”,遵纪守法,共同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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