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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13 20:27:00
中科出席第十届健康中国论坛大会 http://www.paisufa.com/m/
                            

为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程序功能,从源头上减少上诉案件增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泊头市人民法院制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在立案阶段,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元但在元以下,且不属于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征得原告同意并签署《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由审理庭室调解人员或审判人员征求被告方意见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确保小额诉讼程序实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泊头市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提前预警,并就其实施问题进行有针对性部署,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预案到位。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进一步降低了诉讼成本,合理匹配司法资源,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弥补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不足,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快捷、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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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诉讼”的十问十答

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20个城市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部分专门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杭州地区列于其中。

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五大主题版块展开,以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本期综合审判实务中常见的十大问题,带你先了解一下关于“小额诉讼”的那些事儿。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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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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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六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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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七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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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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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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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九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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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十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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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五)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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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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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供稿:王晓林

原标题:《泊头法院:强化小额诉讼程序切实减诉累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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