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年上半年门诊慢性病申报工作的公告
按照《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医保局于5月10日至18日进行年上半年门诊慢性病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为
(1)冠心病(心肌梗塞、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
(2)高血压病(高血压Ⅲ级或高血压合并心、脑、肾、眼并发症);
(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血小板治疗;
(4)慢性心力衰竭
(5)脑血管病后遗症;
(6)帕金森病;
(7)重症肌无力;
(8)癫痫;
(9)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10)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1)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2)肺源性心脏病;
(13)肝硬化;
(14)病*性肝炎(慢性乙肝);
(15)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
(16)系统性红斑狼疮;
(17)风湿性心脏病;
(18)精神病(精神障碍);
(19)再生障碍性贫血;
(20)慢性肾功能衰竭;
(21)慢性肾炎;
(22)肾病综合征;
(23)活动性结核病;
(24)支气管哮喘;
(25)阻塞性肺气肿。
二、申报人员范围
在泊头市正常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申报时间
年5月10日至年5月18日。逾期不再申报。
四、申报材料及流程
参保患者申请时需填写《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提供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两年内与所申报病种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公章)、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或近半年以来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原件、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材料。参保患者的申报材料若有其他用途,请自行提前备份,申报材料概不退还。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按规定向所在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代理机构)提交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由参保单位(代理机构)统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无管理机构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可直接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医保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由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参保单位(代理机构)或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参保患者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将参保患者提交的申报资料按照《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病历资料的顺序整理好放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人姓名、单位或乡镇(社区)名称、申报病种、联系人手机号码,统一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五、认定方式
医保经办机构组建专家组,根据参保患者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认定标准审核确认。专家认定时,若需进行必要检查才能明确认定结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临时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安排相关检查,费用由参保患者自理。参保患者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不予认定。
六、待遇享受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上半年认定通过的从7月1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起付标准不变,年度内享受报销额度按照年度支付限额减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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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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