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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24 1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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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秩序,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府制定出台了《沧州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举报奖励办法》。现将有关举报奖励事宜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举报涉及的行业领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

属冶炼、液氨制冷、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油

气管道、城镇燃气、粉尘涉爆、气代煤、电代煤等行业领域。

二、举报办理程序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信函、走

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

权利。

三、举报奖励标准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属于有关部门执法监管没有发现的,

或者虽已发现但尚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

定金额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

元人民币奖励。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未按照规定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4.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5.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的;

(二)举报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元

人民币奖励。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考核合格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

项的;

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

织演练的;

4.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

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7.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备案、监控,

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

1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

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三)举报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元

人民币奖励。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者持假证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

求的;

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7.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

(1)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2)出具虚假或者漏项、缺项技术报告

(3)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在技术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4)未按合同约定开展技术服务,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技术报告质量无保障

(5)恶意低价竞争或者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四)举报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元

人民币奖励。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或许可证照已经超过有

效期限,或者生产经营行为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

5.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行*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有现

实危险,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举报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元

人民币奖励。

1.外委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的

2.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行为未严格落实报备

审批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DCS(自动化控制系统)、SIS

(安全仪表系统)未定期维护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六)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液氨、液氯、硝基类等易燃

易爆危险化学品窝点,非法生产、批发、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给予举报人0元奖励。上述非法行为存在时间长、规模大、

危害程度严重、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经查

证属实,给予举报人0元奖励;

(七)举报液氨、液氯、硝基类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元奖励。上述违法行为存在时间长、危害程度严重、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0元奖励。

四、举报人办理人义务责任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不

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在违法收集

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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