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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6 1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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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11·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年11月18日13时07分左右,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亩沟煤业)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1万元。事故发生后,刘鹤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应急管理部*委书记*明、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玉治、时任山西省长楼阳生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善后处置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切实把各项防范措施抓严抓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宋元明、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胡玉亭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指挥抢险救援。经全力搜救,至11月19日凌晨2时30分,伤亡人员全部升井,抢险救援工作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山西省人民*府同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于年11月19日组织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总工会、晋中市人民*府成立了二亩沟煤业“11·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岩集团)创建于年,现有煤炭、焦化、热电、建材、铸造、铁路发运、房地产、酒店、种植业9个板块,15家子公司,资产总额70亿元,员工余人。峰岩集团为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万元,股东持股情况为:王治信50.1%,王峰18.1%,王岩16%,武凤莲15.8%。(二)峰岩煤业公司基本情况年2月27日,峰岩集团以平峰司〔〕26号文设立峰岩煤业公司(以下简称峰岩煤业)。峰岩煤业为峰岩集团内设机构,承担对峰岩集团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峰岩煤业设有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下设安监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信息调度中心、综合部5个部室。(三)二亩沟煤业基本情况1.矿井概况二亩沟煤业位于平遥县段村镇文祠神村,隶属于峰岩集团,井田面积6.km2,可采储量16.53Mt,生产能力1.20Mt/a。2.证照情况二亩沟煤业属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3.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二亩沟煤业设有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矿长助理等矿级领导,设有安全科、生产调度室、机电科、通风科、地测防治水科、技术科等9个职能科室和综采队、掘进队、高档普采队3个采掘队组。4.主要系统情况二、事故相关情况(一)矿井采掘布置及产量情况(二)煤柱回收面情况(三)煤矿劳动用工情况二亩沟煤业共有综采队(工人称为“安徽队”)、高档普采队(工人称为“四川队”)和掘进队(工人称为“福建队”)三个采掘队组。综采队负责综采工作面和综采工作面采煤,高档普采队负责高档普采工作面和煤柱回收面采煤,掘进队负责井下巷道掘进。采掘队组工人由队组或其他工人介绍入矿,由二亩沟煤业组织体检。体检合格后进行岗前培训,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再由二亩沟煤业综合办以派工单的形式分配到采掘队组。年9月,二亩沟煤业工资发放表(距事故发生最近的一次工资发放)显示,全矿职工总人数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为人,缴纳工伤保险人数人。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小于职工总数,是由于地面季节性临时工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人数小于职工总数,是因部分地面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职工本村缴纳,不愿转入企业。二亩沟煤业井下所有从业人员均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工伤保险。采掘队组工资以计件方式考核,由生产科、技术科按月进行考核核算。矿井《生产队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综采队按89.65元/吨计酬,高档普采队按20元/吨计酬,掘进队按元/米计酬,根据任务完成和安全情况上下浮动10%。9月份高档普采队工资核算总额为81.万元,扣个人所得税总额2.万元,实领工资总额79.万元,领取工资人数94人。工资由二亩沟煤业财务统一发放,领取人在工资表上签名押印。三、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11月18日早6时至7时,二亩沟煤业高档普采队队长吴昌燕、副队长刘兴成在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班前会,对当班工作进行安排。高档普采队当班共35人,分为机采和炮采两个小组。炮采组在煤柱回收面作业,共有李中双、张兴银、吴照*、吴照明、童仕贵5人,组长是带班副队长李中双。机采组在高档普采工作面作业,共有16人,组长是吴涛和刘鹏。另有辅助工14人。6时左右,煤柱回收面当班爆破工赵光明从地面火药库领取了炸药、雷管,在副斜井口把炸药和雷管交给了炮采组工人。炮采组工人张兴银携带雷管、李中双等4人携带炸药入井。赵光明因身体不适当班没有下井,也未履行请假手续。7时左右,当班瓦斯检查工郭仲敬入井,检查了中央变电所、水仓、避难洞室、高档普采工作面等地点的瓦斯浓度,10时左右到煤柱回收面检查瓦斯。中午12时左右,郭仲敬离开。8时左右,当班安全检查工陈志荣入井,先到高档普采工作面安全检查,约11时到煤柱回收面进行安全检查,随后离开。8时左右,当班带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王安亮入井,9时左右到达煤柱回收面巡查,12时左右离开。13时07分,炮采组工人张兴银(无爆破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在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情况下违章爆破。爆破产生的明火引爆了工作面采空区涌入煤柱回收面的瓦斯,发生瓦斯爆炸。(二)事故报告情况13时50分,带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王安亮从井下打电话向总工程师刘会明和矿调度室报告事故。14时31分,刘会明电话汇报矿长王保选。14时40分,刘会明电话汇报平遥县应急管理局。15时40分,平遥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汇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中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晋中煤监分局)。平遥县应急管理局和晋中煤监分局接到报告后,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二亩沟煤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故,属于迟报。(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当班全矿共入井人,其中35人在事故区域作业。事故发生后,81人自行升井,24人被困。11月18日13时56分,二亩沟煤业总工程师刘会明接到当班带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王安亮的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所有矿领导、科室人员到矿调度室集中,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先期救出5名受伤人员。峰岩集团接到事故报告后,安排二亩沟煤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同时集团领导立即赶赴二亩沟煤业参与救援工作。2.*府部门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宋元明、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胡玉亭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晋中市人民*府、平遥县委、县*府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二亩沟煤业,成立了由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胡玉亭任总指挥的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展开抢险救援。经全力搜救,至18日19时55分,又救出4名受伤人员。至19日凌晨2时30分,15名遇难人员全部被运送出井,抢险救援工作结束。3.应急救援评估结论在本次事故救援中,企业、各级*府以及各方救援力量均以抢救矿工生命为第一要务,响应及时、分工明确、处置科学、措施得当。四、事故发生后矿方隐瞒真相情况年11月19日,二亩沟矿长王保选、总工程师刘会明、安全副矿长王安亮、通风区长兼技术副矿长王强、生产副矿长程培耀统一口径,隐瞒保安煤柱实际回收时间,商量将保安煤柱回收时间定在11月13日。11月19日,总工程师刘会明安排通风区长兼技术副矿长王强后补一份假的回收煤柱安全技术措施。王强安排技术科副科长郭书林起草了《残留煤柱回收安全技术措施》,并找相关人员签字,签字日期为11月13日,事故调查期间提供给事故调查组。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9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和有关规定统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万元。六、事故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事故直接原因是:二亩沟煤业违法开采保安煤柱,贯通采空区,造成采空区瓦斯大量涌入煤柱回收面,违章爆破产生明火引爆瓦斯。1.瓦斯来源工作面采空后,上下邻近煤岩层不断释放瓦斯,逐渐在采空区内形成高浓度的瓦斯流。二亩沟煤业违法开采保安煤柱,煤柱回收面与工作面采空区贯通,采空区的瓦斯向煤柱回收面运移,成为本次瓦斯爆炸的主要瓦斯来源。2.火源事故当班,煤柱回收面封堵炮眼未使用水炮泥,封堵炮眼材质为煤粉和炭块,且封堵长度不足。爆破作业产生明火,成为瓦斯爆炸引爆火源。(二)事故间接原因1.二亩沟煤业(1)违法开采保安煤柱矿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违法开采运输顺槽与工作面采空区之间的保安煤柱,造成煤柱回收面与工作面采空区直接贯通。(2)通风管理混乱煤柱回收面未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局扇供风,乏风串入高档普采工作面,形成违规串联通风,并且未安设甲烷等传感器。(3)违章爆破作业事故当班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当班爆破工没有下井,由无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煤柱回收面封堵炮眼未使用水炮泥,封堵炮眼材质为煤粉和炭块,且封堵长度不足。爆破时没有撤离人员、未设置警戒。(4)煤矿企业对火工品管理不规范一是二亩沟煤业对火工品的审批流于形式。煤柱回收面的民爆物品领用批准单未填写领用班组名称,只标注了压底,以压底工程的名义领取火工品,实际用于煤柱回收面,但二亩沟煤业的安全检查工和值班领导均签字同意。二是违规运送电雷管。事故当班爆破工将电雷管交给无爆破工特种作业证件的张兴银,由张兴银携带入井。(5)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形同虚设二亩沟煤业未给高档普采队工人配备识别卡。事故当班入井人,携带识别卡的仅有68人。(6)、回采面变更采煤工艺未按规定申报,煤柱回收面违规采用炮采工艺和回采面采煤工艺由设计的综采变更为高档普采,仅由峰岩集团批复,未按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号)规定报有关部门变更登记。煤柱回收面采用山西省明令禁止的炮采工艺,违反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实施意见》(晋煤行发〔〕号)第十条的规定。(7)劳动组织不规范高档普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作业形式为“三八”制,但高档普采面和煤柱回收面实际按“两班”组织生产。早班6时至16时,夜班18时至次日凌晨4时,工人作业严重超时。带班矿领导不与工人同时出入井,队长吴昌燕不跟班。(8)煤矿企业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从10月15日煤柱回收面开始回采到11月18日事故发生,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二亩沟煤业开展了3次隐患排查和安全大检查活动,每班还有带班矿领导和安全检查工,但他们对违法开采保安煤柱、贯通采空区、违规串联通风等诸多严重违章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熟视无睹,不制止、不处置。2.峰岩集团(1)未落实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年,峰岩集团总经理、二亩沟煤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王峰未到二亩沟煤业下井检查,未履行挂牌责任人职责。峰岩煤业总经理、总工程师分别兼任二亩沟煤业的矿长和总工程师,造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使峰岩煤业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职能成为摆设。(2)未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峰岩集团《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峰岩煤业每月至少对所属煤矿进行一次以上全面安全大检查。但9月15日至11月18日,峰岩煤业对二亩沟煤业检查了7次,均未对二亩沟煤业9#煤采掘作业地点进行检查。3.地方*委、*府及监管部门(1)驻矿安监员对二亩沟煤业检查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驻矿安监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二亩沟煤业长时间存在的违法开采保安煤柱、贯通采空区、违规使用火工品、违章爆破作业、违规串联通风、部分入井人员不携带识别卡等安全隐患。(2)平遥县煤矿监管五人小组(以下简称五人小组)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不全面、检查次数不足五人小组连续一个月未对二亩沟煤业9#煤采掘作业地点进行检查,未发现二亩沟煤业违法开采保安煤柱、违章作业等安全隐患,对二亩沟煤业火工品使用监管不力。(3)平遥县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以下简称平遥县煤矿巡查队)履职不到位平遥县煤矿巡查队对二亩沟煤业火工品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二亩沟煤业存在的违法开采保安煤柱等安全隐患巡查不到位,对五人小组及驻矿安监员管理监督不到位。(4)平遥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工作有漏洞平遥县应急管理局落实《平遥县深化煤矿安全攻坚年()活动方案》(平办发〔〕28号)不到位,对煤矿巡查队疏于管理,对五人小组和驻矿安监员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二亩沟煤业违法开采保安煤柱等安全隐患失察。平遥县人民*府调整领导分工后,没有及时建议县*府调整二亩沟煤业挂牌责任人。(5)平遥县委、县*府未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平遥县人民*府对平遥县应急管理局履职情况巡查和考核力度不够,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平遥县深化煤矿安全攻坚年()活动方案》(平办发〔〕28号)不到位。县*府领导调整分工后,没有及时调整二亩沟煤业挂牌责任人。平遥县委履行安全生产**同责不到位。(6)晋中市应急管理局(晋中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晋中市应急管理局(晋中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未按照《关于对全市煤矿办矿主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市应急函〔〕30号)的要求,对平遥县煤矿主体企业开展抽查。七、事故类别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为瓦斯爆炸事故。八、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九、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45人)(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2人)1.张兴银,男,年6月出生,群众,初中学历,二亩沟煤业煤柱回收面采煤工(当班兼职爆破工),无爆破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违章爆破,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2.李中双,男,年8月出生,群众,初中学历,二亩沟煤业煤柱回收面当班跟班副队长,负责煤柱回收面安全生产工作,爆破时未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二)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9人)3.王保选,男,年4月出生,中共*员,本科学历,峰岩集团副总经理、煤业公司总经理、二亩沟煤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年12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1日经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平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王保选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王保选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挖煤人的微生活);事故发生后,王保选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王保选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计人民币32.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24310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王保选终身不得担任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4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三条之规定,将王保选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4.刘会明,男,年1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煤业公司总工程师、二亩沟煤业总工程师。年12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1日经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平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5.王安亮,男,年5月出生,中共*员,本科学历,二亩沟煤业安全副矿长。年12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1日经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平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6.王强,男,年1月出生,中共预备*员,二亩沟煤业通风区长兼技术副矿长。年12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1日经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平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7.程培耀,男,年2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二亩沟煤业生产副矿长。年12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赵光明,男,年9月出生,群众,初中学历,二亩沟煤业爆破工。年12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1日经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平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9.郭仲敬,男,年2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二亩沟煤业瓦斯检查工。年12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1日经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平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0.陈志荣,男,年9月出生,群众,高中学历,二亩沟煤业安全检查工。年12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1日经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平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1.吴昌燕,男,年1月出生,群众,小学学历,二亩沟煤业采煤队队长,负责工作面安全工作。年12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1日经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平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9名责任人,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务处分和其它处理。(三)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12.王飞,男,年5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山西平遥人。平遥县应急管理局驻二亩沟煤业安监员(劳务派遣人员)。依据《公职人员*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二)项、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辞职、追究刑事责任。13.王文亮,男,年10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山西21平遥人。平遥县应急管理局煤矿监管五人小组组长(劳务派遣人员)。依据《公职人员*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二)项、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辞职、追究刑事责任。14.梁宇,男,年11月出生,中共*员,大专学历,山西大同人。平遥县应急管理局煤矿监管五人小组包保二亩沟煤业组员(劳务派遣人员)。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公职人员*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二)项、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开除*籍、责令辞职、追究刑事责任。15.李斌,男,年4月出生,中共*员,大学本科学历,山西平遥人。年6月至今,任平遥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二股股长兼煤矿监管巡查队副队长(事业工勤编制)。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开除*籍、开除公职、追究刑事责任。(四)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给予*纪*务处分人员(20人)峰岩集团二亩沟煤业(4人)16.李刚,男,年2月出生,中共预备*员,大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机电科科长。李刚作为二亩沟煤业机电科科长,事故发生后在编造的煤柱回收安全技术措施上签字,并签署“严格按此措施执行”的意见。事故调查前期李刚向公安机关和事故调查组提供了虚假证言,将保安煤柱开采时间说成年11月13日,存在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给予延长预备*员预备期一年处分。17.毋晓俊,男,年1月出生,中共预备*员,大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术科科长。毋晓俊作为二亩沟煤业技术科科长,事故发生后在编造的煤柱回收安全技术措施上签字,并签署“同意执行”的意见。事故调查前期毋晓俊向公安机关和事故调查组提供了虚假证言,将保安煤柱开采时间说成年11月13日,存在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给予延长预备*员预备期一年处分。18.王帮峰,男,年2月出生,中共*员,本科学历,山西平遥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矿长助理。王帮峰作为二亩沟煤业矿长助理,事故发生后安排机采队刘兴成在编造的煤柱回收安全技术措施上签字,并让刘兴成将签字日期写成年11月13日,存在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给予*内严重警告处分。19.陈志武,男,年12月出生,中共*员,本科学历,山西平遥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副总兼生产调度室主任。陈志武作为二亩沟煤业生产副总兼生产调度室主任,在二亩沟煤业开始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后,没有及时向领导建议并制止这种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对井下部分工人不携带人员定位卡以及队组作业时间安排不合理的问题履职不到位,作为矿领导带班下井检查时不细致、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井下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以及工人违章放炮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志武在编造的煤柱回收安全技术措施上签字,并签署“同意”的意见。事故调查前期陈志武向公安机关和事故调查组提供了虚假证言,将保安煤柱开采时间说成年11月13日,存在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给予留*察看两年处分。峰岩集团(5人)20.武晓宏,男,年4月出生,中共*员,大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煤业(挖煤人的微生活)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武晓宏作为峰岩集团煤业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负责审查集团所属的明子煤业和二亩沟煤业的安全技术规程、采掘作业规程,参与审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加编制矿井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好安全技术关。从年开始武晓宏一直在明子煤业工作,从未审查过二亩沟煤业的安全技术规程、采掘作业规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也未去二亩沟煤业下井检查过,没有发现二亩沟煤业违规开采保安煤柱,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管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留*察看两年处分。21.刘卫平,男,年11月出生,中共*员,大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煤业公司通风副总经理。刘卫平作为峰岩集团煤业公司通风副总经理,负有协助总工、总工助理对集团所属的明子煤业和二亩沟煤业一通三防管理的工作职责,应按规定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动态,及时汇报。从年10月至事故发生,刘卫平等人共对二亩沟煤业井下检查五次,均没有到9#煤进行检查,没有发现二亩沟煤业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也没有发现炮采保安煤柱使用局扇进行通风,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管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留*察看两年处分。22.王家光,男,年12月出生,中共*员,大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煤业公司机电副总经理。王家光作为峰岩集团煤业公司机电副总经理,负责集团所属的明子煤业和二亩沟煤业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从年10月至事故发生,王家光未去二亩沟煤业下井检查过,没有发现二亩沟煤业违规开采保安煤柱,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管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内严重警告处分。23.王峰,男,年9月出生,中共*员,高中文化,山西平遥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峰作为峰岩集团总经理,负责峰岩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定峰岩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全面负责峰岩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经查,峰岩集团煤业公司是峰岩集团于年2月成立的二级机构,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对下属的二亩沟煤业和明子煤业两座煤矿的全面监管权,煤业公司的总经理王保选由峰岩集团任命;二亩沟煤业是峰岩集团的子公司,矿长(挖煤人的微生活)王保选由峰岩集团聘任。从年2月至事故发生,王保选既是煤业公司总经理,又是二亩沟煤业矿长,导致煤业公司相关人员无法正常履行对二亩沟煤业的监管检查职责,弱化了主体企业对下属煤矿的监管职能。峰岩集团安全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王峰作为二亩沟煤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未履行山西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37号)要求,从未到二亩沟煤业下井检查,没有发现二亩沟煤业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王峰未严格履行挂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内严重警告处分。24.王治信,男,年5月出生,中共*员,大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治信作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集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峰岩集团安全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内严重警告处分。平遥县应急管理局五人小组(4人)25.侯文俊,男,年10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平遥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副组长(劳务派遣人员)。侯文俊作为煤矿监管五人小组副组长,在组长王文亮的带领下对所监管的6座煤矿每周检查一次,履行安全监管和包保职责。从年10月至事故发生,五人小组成员到二亩沟煤业检查3次,其中井下检查2次,井上检查1次,未按规定做到对该矿每周检查一次,检查中未对二亩沟煤业进行全面检查,对组长提出的检查地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自年9月至事故发生,只在9月5日对该矿9#煤检查过一次,近两个月时间未对9#煤采掘作业地点进行检查,未能发现二亩沟煤业9#煤长期存在的违规回收保安煤柱、违规使用火工品和现场违章作业行为等重大隐患和问题,侯文俊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公职人员*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二)项之规定,责令辞职。26.李星伟,男,年7月出生,群众,大专文化,山西平遥人。平遥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组员(劳务派遣人员)。李星伟作为煤矿监管五人小组成员,在组长王文亮的带领下对所监管的6座煤矿每周检查一次,履行安全监管和包保职责。从年10月至事故发生,五人小组成员到二亩沟煤业检查3次,其中井下检查2次,井上检查1次,未按规定做到对该矿每周检查一次,未对二亩沟煤业进行全面检查,对组长提出的检查地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自年9月至事故发生,只在9月5日对该矿9#煤检查过一次,近两个月时间未对9#煤采掘作业地点进行检查,未能发现二亩沟煤业9#煤长期存在的违规回收保安煤柱、违规使用火工品和现场违章作业行为等重大隐患和问题,李星伟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公职人员*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二)项之规定,责令辞职。27.王帮蕤,男,年12月出生,中共*员,本科学历,山西平遥人。平遥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组员(劳务派遣人员)。王帮蕤作为煤矿监管五人小组成员,在组长王文亮的带领下28对所监管的6座煤矿每周检查一次,履行安全监管和包保职责。从年10月至事故发生,五人小组成员到二亩沟煤业检查3次,其中井下检查2次,井上检查1次,未按规定做到对该矿每周检查一次,未对二亩沟煤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中对组长提出的检查地点未提出反对意见,自年9月至事故发生,只在9月5日对该矿9#煤检查过一次,近两个月时间未对9#煤采掘作业地点进行检查,未能发现二亩沟煤业9#煤长期存在的违规回收保安煤柱、违规使用火工品和现场违章作业等重大隐患和问题,王帮蕤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公职人员*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二)项之规定,给予留*察看两年处分、责令辞职。28.张鹏,男,年10月出生,中共*员,大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平遥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组员(劳务派遣人员)。张鹏作为煤矿监管五人小组成员,在组长王文亮的带领下对所监管的6座煤矿每周检查一次,履行安全监管和包保职责。从年10月至事故发生,五人小组成员到二亩沟煤业检查3次,其中井下检查2次,井上检查1次,未按规定做到对该矿每周检查一次,未对二亩沟煤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中对组长提出的检查地点未提出反对意见,自年9月至事故发生,只在9月5日对该矿9#煤检查过一次,近两个月时间未对9#煤采掘作业地点29进行检查,未能发现二亩沟煤业9#煤长期存在的违规回收保安煤柱、违规使用火工品和现场违章作业行为等重大隐患和问题,张鹏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公职人员*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二)项之规定,给予留*察看两年处分、责令辞职。平遥县应急管理局(5人)29.梁天宇,男,年3月出生,中共*员,大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年6月至今,任平遥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队员兼煤矿安全监管一股职员(事业编制人员)。梁天宇作为县应急管理局巡查队队员,对平遥二亩沟煤业检查不严不细,年10月30日陪同煤矿安全检查专家组对二亩沟煤业进行检查,未发现二亩沟煤业存在的违规回收保安煤柱等问题;对二亩沟煤业存在的违规回收煤柱等问题巡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给予留*察看两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30.靳宇飞,男,年8月生,群众,大学本科学历,山西长子人。年6月至今,任平遥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巡查队二分队组长兼煤矿安全监管二股副股长(事业编制人员)。靳宇飞作为县应急管理局巡查队二分队组长,对煤矿检查不严不细,年10月30日陪同煤矿安全检查专家组对二亩沟煤业进行检查,对二亩沟煤业存在的违规回收煤柱等问题巡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31.王富强,男,年2月出生,中共*员,大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年9月至今,任平遥县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队长(事业编制人员)。王富强作为平遥县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队长,对煤矿巡查队日常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平遥县煤矿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平遥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要求,对五人小组和驻矿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未发现五人小组和驻矿安监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对二亩沟煤业存在的违规回收煤柱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给予留*察看两年、撤职处分。32.侯承文,男,年2月出生,中共*员,大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年3月至今,任平遥县应急管理局*组成员、副局长。侯承文作为平遥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落实《平遥县深化煤矿安全攻坚年()活动方案》不到位,对二亩沟煤业违规回收煤柱、违规使用火工品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33.李启日,男,年3月出生,中共*员,大学本科学历,山西平遥人。年3月任平遥县应急管理局*组书记、局长,年12月被免职。年8月因平遥武庙文物建筑着火受到*务记过处分。李启日作为平遥县应急管理局原*组书记、局长,落实《平遥县深化煤矿安全攻坚年()活动方案》不到位;对二亩沟煤业违规回收煤柱、违规使用火工品等问题失察;对巡查队人员的日常监管不到位;县*府领导调整分工后,没有及时建议县*府调整二亩沟煤业挂牌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内警告、记过处分。晋中市应急管理局(2人)34.赵银太,男,年10月出生,中共*员,大专学历,山西榆次人。年1月至今,任晋中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副队长(参公事业编制人员)。赵银太作为晋中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副队长,未严格按照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全市煤矿办矿主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市应急函〔〕93号)要求开展工作,对平遥县煤矿主体企业检查不全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务记大过处分。35.孟建瑞,男,年10月出生,中共*员,大学本科学历,山西介休人。年6月至今,任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年11月,因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受到*内严重警告处分。孟建瑞作为煤矿安全监管平遥片区联系领导,对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全市煤矿办矿主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市应急函〔〕93号)思想重视不够,对平遥县煤矿主体企业检查安排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务记过处分。(五)给予行*处罚或作出其它处理人员(6人)36.胡生海,男,年2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胡生海作为二亩沟煤业安全员,在发现工作面长期存在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以及违章放炮等行为后,未进行过制止,也未向相关领导进行汇报,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二亩沟煤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14243102)。37.郭书林,男,年6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术科副科长。郭书林作为二亩沟煤业技术科副科长,在事故发生以后,按照通风区长兼技术副矿长王强的安排编造了煤柱回收技术措施,并拿着技术措施让矿领导及各科科长在技术措施上签字。事故调查前期郭书林向公安机关和事故调查组提供了虚假证言,将编写煤柱回收技术措施的时间说成年11月13日,存在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计3.万元。38.郭光鹏,男,年1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通风科科长。郭光鹏作为二亩沟煤业通风科科长,对瓦检员疏于管理,未发现工作面长期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对贯通采空区、串联通风、煤柱回收面无甲烷传感器等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郭光鹏在编造的煤柱回收安全技术措施上签字,并签署“严格按技术措施执行”的意见。事故调查前期郭光鹏向公安机关和事故调查组提供了虚假证言,将保安煤柱开采时间说成年11月13日,存在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243101);由二亩沟煤业免去其通风科科长职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计4.万元。39.张睿,男,年3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山西忻州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张睿作为二亩沟煤业安全科科长,对二亩沟煤业违规回收煤柱未予制止,对二亩沟煤业矿井隐患排查和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不力,对二亩沟煤业安全员、爆破员疏于管理,未发现工作面长期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以及井下工人违章放炮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睿在编造的煤柱回收安全技术措施上签字,并签署“严格按措施执行”的意见。事故调查前期张睿向公安机关和事故调查组提供了虚假证言,将保安煤柱开采时间说成年11月13日,存在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222603);由二亩沟煤业免去其安全科科长职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计3.万元。40.康富,男,年3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山西平遥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煤业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康富作为峰岩煤焦集团煤业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安全检查和生产信息调度管理工作。从年9月15日至事故发生前,康富等人没有对二亩沟煤业9#煤采掘作业地点进行检查,没有发现二亩沟煤业违规开采保安煤柱,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管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243103);由峰岩集团免去其煤业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职务。41.耿振华,男,年1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山西平遥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煤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耿振华作为峰岩煤焦集团煤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从年9月15日至事故发生前,耿振华等人没有对二亩沟煤业9#煤采掘作业地点进行检查,没有发现二亩沟煤业违规开采保安煤柱,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管检查不到位。耿振华作为二亩沟煤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未按照山西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37号)要求对挂牌矿井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243101);由峰岩集团免去其煤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职务。(六)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人员(4人)42.赵凌中,男,年10月出生,中共*员,本科学历,平遥县委常委、副县长,协助县长负责县人民*府日常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煤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工作。对平遥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和考核力度不够,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平遥县深化煤矿安全攻坚年()活动方案》(平办发〔〕28号)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43.石勇,男,年12月出生,中共*员,硕士学历,平遥县委副书记、县长。负责平遥县人民*府全面工作。督促*府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够,*府领导分工调整后,没有及时调整二亩沟煤业挂牌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44.武晓花,女,年7月出生,中共*员,本科学历,中共平遥县委书记,负责中共平遥县委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45.贺建国,男,年2月出生,中共*员,本科学历,时任晋中市应急管理局*组书记、局长,负责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年11月28日调任晋中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对二亩沟煤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关于对全市煤矿办矿主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市应急函〔〕93号)落实情况督促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鉴于事故调查期间,全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平遥县是山西疫情重灾区,以上4名同志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表现突出,责令4人分别向晋中市委、市*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通报全省。十、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依据《山西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办发〔〕34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二亩沟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恢复期1年,整顿结束后,履行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二)二亩沟煤业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暂扣二亩沟煤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二亩沟煤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迟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4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三条之规定,将二亩沟煤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四)二亩沟煤业发生“11·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二亩沟煤业处万元的罚款。(五)二亩沟煤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故,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二亩沟煤业处10万元罚款。(六)二亩沟煤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第(三)项规定,38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二亩沟煤业处万元罚款。(七)事故地点瓦斯超限后,二亩沟煤业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二亩沟煤业处万元罚款。(八)二亩沟煤业煤柱回收面与高档普采工作面违反规定串联通风,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二亩沟煤业处万元罚款。(九)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二亩沟煤业隐瞒保安煤柱实际开采时间,向调查组提供虚假的《残留煤柱回收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作伪证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二亩沟煤业处万元罚款。以上对二亩沟煤业罚款合计万元。(十)责成晋中市人民*府向山西省人民*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十一、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一)煤矿企业要强化法治意识,坚守安全红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治理工作(三)煤矿企业要加强火工品和井下爆破作业管理(四)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五)地方*府及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治站位,转变工作作风,做细做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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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逮捕矿长总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