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人民*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沧县*告[]81号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府研究,决定划定沧县行*区为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下简称“禁放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沧县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通告,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
四、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五、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府、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电视、网络等媒体负责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十、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十一、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执行。沧县行*区域内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二、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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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人民*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盐山县人民*府
关于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县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沧州市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盐山县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府研究,决定全县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范围和时间。盐山县全县域全时段。
二、严查重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禁任何企业、门店、经营性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段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对于不听劝阻,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部门职责。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建、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及分工,对非法制贩、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严厉打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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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指挥中心:5125900
应急管理局:
特此通告。
盐山县人民*府
年12月14日
泊头市人民*府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府研究,现就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我市全域全时段均禁售禁放。
二、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根据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工作;各乡镇人民*府(街办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平安建设之中,组织基层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制止燃放等工作;全市所有单位部门、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三、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行*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五、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市*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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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市应急管理局:
泊头市人民*府
年12月16日
*骅市人民*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府研究,决定划定*骅市行*区为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下简称“禁放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骅市行*区域内(包括农村)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通告,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
四、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五、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八、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电视、网络等媒体负责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十、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十一、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执行。*骅市行*区域内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二、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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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骅市人民*府
年12月10日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府
关于全县全时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切实改善全县空气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县*府研究决定,现就孟村回族自治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全县所有地域禁售禁放。
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
全时段禁售禁放。
三、应急管理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售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局是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主管部门,生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做好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工作;全县所有单位部门、乡镇*府、居(村)委会、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燃放,并予以处罚;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禁售举报(应急管理局)
禁放举报话:(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府
年12月10日
来源:运河*务、沧县公安、盐山公安、*骅公安、孟村融媒、泊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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