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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前几日,看到老友“法门囚徒”发了一篇案例《北京高院: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是借贷还是赠与》,禁不住点开学习了一番。看后感觉对法院两审和再审的观点实在难以认同,也可能因未实际参与庭审,不了解影响法官作出判断的一些具体法律事实,所以不能完全理解法官们最后作出的论断。仅以该案所公开的一些法律事实,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参考《民法典》的精神对案例进行思考和评论。
一案情介绍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及其父母均为河北省泊头市户籍,李某为北京市户籍。年8月30日,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年2月27日,李某(买受人)与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自住型商品房住宅楼XXX的房屋。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全部由刘某父母支付,共计为元。李某有北京市户籍,具备申请自住型商品房的资格,该套房屋以其名义购买。
年5月22日,刘某向其父母出具借条,载明:我与李某于年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自住型商品房住宅楼XXX房屋,向父母借款元。
后刘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二被告婚后极其不孝顺父母,多次与二被告发生争执,二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均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向二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元,并按照年息6%以元为基数,给付二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争议焦点关于夫妻关系状态,李某向法院称:二人于年办的结婚典礼,三个月之后,男方提出离婚,因此二人感情不和,年底双方开始闹离婚。刘某向法院称:因为结完婚以后李某陆陆续续不回家,感情就不和了,年年初开始分居。诉讼时双方尚处于婚姻存续状态。
关于购房出资,刘某父母称:二被告所购买的房产是刘某父某出资的,上述出资包括其存款80多万元,剩余的钱是问亲戚朋友借的。不应根据原、被告有亲属关系而推定出资是赠与行为。二被告婚后买房,如果好好过日子则原告不会起诉,但二人婚后有感情问题,我们有权主张债权。刘某称:借款的事买房时说过。当时买房时说过一次,交定金时说过一次,跟李某说过是跟父母借的。李某称:双方刚结婚,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是给夫妻二人安家,而不是让我们一生负债,如果对方父母是要我们夫妻二人一生还款,我不同意,这种义务也不能不经我同意就施加在我身上,在证据方面原告应该提供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赠与关系就是默认的。借贷关系的有效证据是借条、借据,对方当时出资时并没有任何借条、借据,所以不成立借贷关系,不能事后让我们承担。而且我没有经手房款,是直接给开发商。
三审理结果一二审和再审的审理结果、判决理由基本一致:李某即儿媳对购房款系赠与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举证不足,故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指出,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一审判决支持了二原告的全部诉求,二审和再审均予以维持。
四提出问题与解决1、法律的变与不变
本案在判决中主要涉及的条款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以看出,与《民法典》同时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并未做大的修改,依旧认为父母对子女婚后的赠与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明确约定为对子女一人赠与的情况下才被认定为系子女个人的财产。此外,《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重点突出了父母出资的性质应首先看有无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倾向于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关于这一点,实务届也一直存在争议,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在其撰写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和修改条文8大要点解读》一文中,曾明确提出婚姻家庭编存在一些遗憾,比如未能将婚后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规定为属于一方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双方所有的除外。吴法官的出发点主要源于:1)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目的是保障其婚姻幸福,当婚姻破裂时,父母的真实意愿是不损害自己及子女的利益。立法应当反映这种真实意愿;2)《继承法》并未将女婿、儿媳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只有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婚姻法的这种规定实质是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对于吴法官的上述意见作者完全同意,如果法律能作此规定,将赠与视为对子女一人的赠与,则必然可以大量减少如本案这样的分歧和争议,使该归个人的归个人,该归夫妻的归夫妻。但从立法者的角度而言,如此设定可能考虑的不仅是儿女离婚时怎么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更要体现出法律所积极倡导并保障的每一个家庭内部的稳定、和谐,以及家庭成员间的同心同德。但实质上是否真正起到了这种作用,恐怕是相反的。
2、“赠与”的举证责任归属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无论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还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都倾向于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推定父母婚后的出资为赠与,无需由非子女一方对父母的赠与意思表示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案例中法官认为,条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立法本意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对本案并不适用。其逻辑为无约定的情况下不能推断父母出资为赠与,儿媳李某应对二原告存在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予以证明。本案中刘某认可上述款项系借贷关系,在刘某父母否认具有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证明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首先应当由被告李某承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父母对其与刘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刘某父母二人的经济能力、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某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但是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看,其进一步明确了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的出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首先应推定为系对二人的赠与,而无需子女对赠与的意思表示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作者对两审和再审的观点并不认同。
3、“同案不同判”的考量
北京高院在再审裁定书中写到:如果将刘某父母二人支付的万余元购房款,认定为对刘某夫妻的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某夫妻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位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关于李某提出的有与本案相似案例,却结果相悖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因案情不同,则判决有别,属于依法处理案件的结果,并非相似案例处理结果必然具有一致性。
显然,关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相似案例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相似案例大概率是支持了父母在子女婚后的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而未认定为借贷,此种案例应不在少数。当然法官也指出了案情不同,判决有别。考虑到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作者对此不做过多评论,仅就本案而言,其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刘某父母的经济能力有限。法院查明购买涉案房屋的万余元均系刘某父母出资,上述款项中有其二人的存款80多万元,剩余的款项均系其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二人经济能力有限。如果法院将刘某父母支付的万余元购房款,认定为对刘某二人的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2)全资出资。刘某父母在仅有存款80多万元的情况下,借款将近60万元为刘某二人全资买房,从而背负巨大债务,如果认定为对二人的赠与,则可能会显示公平。3)结婚时间短且无子女。刘某二人年结婚,年初即开始出现矛盾而分居,二人应该无子女并面临离婚。此种情况与老人当初出资为二人买房的美好愿望背道而驰。如果认定为赠与,则会使儿媳李某在短短三年的结婚时间里获得暴利,而背负债务的老人却面临家庭离散的悲剧。考虑以上因素,作者推断法院作出了与其他案例不同的判决。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果不能将赠与人仅赠与子女一人的真实意思用法律的手段得以确定,而是被迫变赠与为借贷,很难保证不再出现像本案这样“案例类似,判决不同”的情况,也并不真正利于维护社会家庭成员间的稳定和和谐。为了避免司法实务的混乱导致法律适用的难度增加,建议尽快修改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使法律能真正地反映和回应民众的真实意愿、社会需求,以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让法律的归法律,家庭的归家庭,夫妻的归夫妻,个人的归个人!作者简介杨筝律师
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硕士,原北京某法院民庭副庭长、某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法务总监、知名红圈所资深律师。业务领域:杨律师曾作为法官审结民商事案件近件,为上市公司、大型国企、优秀民企、*府机构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擅长提供民商事争议解决、家族财富管理、私募基金、融资租赁、企业投并购等各项专业法律服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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