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的代理律师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该公司与乐陵市振中加油站、王某升、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王某辉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再审受理文书。
5月6日,“看沧州”刊发《“不翼而飞”的车架号》一文,引起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点击蓝字或文后“阅读原文”可了解详情)
年1月21日,王某升驾驶冀J牌照油罐车(牵引车和挂车)与前方同向右侧车道内王某辉停驶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尾部相撞,油罐车车罐体破损后,汽油泄露发生起火,烧坏了公路北侧山东乐陵市振中加油站站内设施及公路路面,并将两车烧毁,油罐车驾驶员王某升烧伤及其乘员李某恒死亡。
经乐陵市交警大队查明,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系冀J牌照重型罐式货车所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东光财险支公司”)系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人。
为索赔,乐陵市振中加油站将王某升、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东光财险支公司等诉至乐陵市人民法院。
根据东光财险支公司申请,经一审法院委托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事故牵引车不存在大架号、发动机号,鉴定车辆与东光财险支公司承保车辆不是同一车辆。
诉讼中,东光财险支公司据此对牵引车是否投保车辆提出质疑,乐陵市振中加油站认为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存在主观臆断。
审理后,乐陵市人民法院认为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不予采纳。
年5月22日,乐陵市法院判决东光财险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乐陵市振中加油站财产损失元。
东光财险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年12月7日,德州中院作出判决,裁定东光财险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判决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乐陵市振中加油站资产损失、评估费元。
对于德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东光财险支公司仍然不服,坚持认定涉案半挂牵引车没有车辆识别代码,只能说明该车辆不是公司承保的标的,故不应承担该车辆的赔偿金额。于是,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据悉,此案为终审后东光财险公司提起的申请再审的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查,立案案号为()鲁民申号,承办人为李姓法官。
此前,东光财险支公司的代理律师接到了山东省高院发来的立案通知短信。
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我国实行是二审终审制度,一件诉讼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后,正常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
事已至此,让我们耐心继续等待山东省高院的裁判吧。
徐俊义被查!
究竟谁在睁眼说瞎话?
青县、海兴、东光这些事儿被省里抽查点名
狂犬疫苗供应紧缺?别去逗猫惹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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