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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9 1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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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交通运输行*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9号)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式样。”并且在附件公布了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24种执法文书式样。执法文书是执法部门执法活动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也是证明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有力证据。因此,执法文书制作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想制作出高质量的执法文书,前提是要有高质量的执法文书式样。但是,笔者认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24种执法文书式样,有的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影响了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应当纠正。因此,撰写了本文。笔者愚见,不一定正确,欢迎大家提出异议,理不辨不明。

一、立案登记表

(一)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栏写明:“□1.在行*检查中发现的;□2.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经核实的;□3.上级机关××交办的;□4.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5.有关部门××移送的;□6.其他途径发现的:××”。《立案登记表》是在执法部门制作的,每个执法部门都有计算机,因此,制作《立案登记表》都是打印的,无需手写。除第一次制作《立案登记表》外,一般都是将上一个案件的《立案登记表》部分内容改动一下,便是下一个案件的《立案登记表》,这样省时省力。案件来源一般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基本上不用改动。如果是其他途径知道的,填写也是秒秒钟的事。因此,“案件来源”栏无需将六种情况都写上,然后在选中的□内打√。都写上既占地方又乱。

上图:交通运输部设计的文书式样

上图:笔者修改的文书式样

(二)案由

“案由”在表中第二栏,其他文书式样中的案由是在表中第一栏或表外上,不一致。如《勘验笔录》《送达回证》等。因此,应将案由改为表中第一栏。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立案登记表》《结案报告》式样中为“当事人基本情况”;《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当场行*处罚决定书》《行*处罚决定书》《行*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式样中为“当事人”。当事人基本情况与当事人在式样中的含义相同,但表述不一致,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人民交通出版社,年5月第1版)第70页载明:“法律语言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准确、严谨;二是规范、简洁。”因此,从简洁和一致的角度,应将当事人基本情况改为当事人。

(四)年龄

式样既有“年龄”栏,还有“身份证件号”栏,年龄与身份证件号均可证明当事人年龄。但年龄有时填写的不准确。如果是询问当事人得知的,当事人可能会多说或少说一岁。如果是执法人员计算出来的,也不一定准确。式样中只有《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结案报告》有年龄一栏,《听证笔录》中当事人既无年龄也无身份证件号栏,《现场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当场行*处罚决定书》《行*处罚决定书》《行*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等只有身份证件号栏而无年龄栏。因此,可删去年龄一栏或将其改为出生日期。

(五)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式样中“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没有来源。《交通运输行*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行*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可以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或者办案机构指定的人员。”上述规定,规定的是办案机构负责人,不是经办机构负责人。虽然,经办机构负责人与办案机构负责人的含义相同,但表述不一致,不规范。因此,应将经办二字改为办案。

二、询问笔录

(一)案号

《交通行*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交体法发〔〕号)(已废止)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依据上述规定,旧的式样笔录、记录、陈述申辩书、同意回避决定书、案件处理意见书、文书送达回证、处罚结案报告等文书无“案号”,这样比较好。现在文书均有案号,内部文书编注案号,错了可以重新制作,笔录类文书编注案号,错了不易重新制作。如,当事人已离开现场,制作不了,已作出行*决定,重新制作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制作的2份《询问笔录》,编号均为“07FSJ京交法(7)字”,庭审时,被原告质证不具备合法性。因此,笔录类文书应不编注案号。

上图:笔录编号07FSJ京交法(7)字

下图:笔录编号07FSJ京交法(7)字

(二)年龄

《立案登记表》已说过。

(三)无备注

式样无“备注”。备注的主要作用是当事人拒绝签字时,将拒绝签字的情况写在备注上。《现场笔录》不是还有备注吗?因此,应保留旧的式样中的备注。

(四)无页号

式样无“页号”。笔录应有页号,即第×页共×页,证明第2页是第2页。因此,应在笔录中添加页号。

三、勘验笔录

一行写不下

式样将勘验人、单位及职务、执法证号设计在一行,这么多内容一行写不下。如:勘验人:张××,单位及职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运输管理所中队长,执法证号:××××。写不下吧?笔者曾受命为上级执法部门设计过文书式样,每一个式样,笔者都将需填写的内容写上试验一下(包括手写和打印),看看是写下了还是写不下。写不下,则设计在第二行。因此,应将上述内容改为两行。

上图:交通运输部设计的文书式样

上图:笔者修改的文书式样

四、现场笔录

式样

式样与旧的式样基本一致。缺陷是,现场情况似乎只能写在一页纸上。记录现场情况,应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现场的客观状态有时简单,有时复杂。简单的记录内容少,一页能够写下;复杂的记录内容多,一页写不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年第2号)设计的《现场笔录》式样就不错,多少内容也写下了。因此,式样应基本上按照《询问笔录》的格式设计。

上图:交通运输部设计的文书式样

上图: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的文书式样

上图:笔者修改的文书式样

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一)式样

式样不符合《行*强制法》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可能认为“登记保存”不属于《行*强制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行*强制措施”。实践中,当事人对执法部门登记保存财物不服,是可以提起行*诉讼的。

例如,××运输公司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作出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年海运登字A第号)保存车辆一案,提起行*诉讼,法院判决该站登记保存车辆违法。

再如,××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泊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泊交综登字〔〕号)保存车辆一案,提起行*诉讼。该大队认为,登记保存是依法收集证据的方法之一,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依法释明,让原告撤诉或作其他处理。法院判决该大队登记保存车辆违法。该大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图:泊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一审答辩状

上图:二审行*判决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领域行*处罚、行*检查近期组织暗访和典型案例情况的通报》(交办法涵〔〕号)第十一个典型案例“江苏省某公路管理站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一案,法院也是判决该站登记保存车辆违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法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释义与案例》(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年7月版)在第77页解释《行*强制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行*强制措施”时说: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因为除了上述四类行*强制措施外,还有不少强制措施没有完全列举。如行*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登记保存’,价格法规定的‘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

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中国*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江必新与最高人民法院行*审判庭审判长、高级法官,中国*法大学博士、中国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法学研究会行*诉讼专业委员会常任委员……梁凤云著的《行*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年12月第3版)第页至第页载明: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是指行*机关对行*相对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7)登记保全。这是指行*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先予封存固定。例如,《行*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页载明:……不容否认,行*强制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行*强制措施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是为了作出行*处罚等行*行为而作出的。例如,行*机关的强制检查行为、保全证据的行为等。这些行为并不因为行*机关将会作出行*行为,而影响其作为行*行为的独立性。

《公安机关办理行*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行*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强制措施:(一)……先行登记保存……

其实,认可登记保存属于行*强制措施,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并非只有坏处而无好处。例如,把登记保存当做行*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可以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如不把登记保存当做行*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须经负责人批准,之后才可以保存。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二)括号

式样载明:“(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删去括号,只保留括号内的文字与不删去括号含义相同。例如,公安部制定的文书式样《证据保全决定书》写明:“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便无括号。因此,删去括号更简洁。

六、行*强制措施决定书

(一)表格

式样上一半是表格,下一半是文字,整体上不美观。表格中一半须填写,一半又须划斜线划去(当事人为个人划去单位栏,当事人为单位划去个人栏),既占地方又增加工作量。因此,可以去掉表格,全部填写文字。

(二)如果

式样写明:“如果不服本决定……”。《当场行*处罚决定书》《行*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也是写的“如果”。而《行*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写的是“如不服本决定……”。虽然,如果不服本决定与如不服本决定含义相同,但一个文书用“如果”,一个文书用“如”,表述不一致,不规范。因此,应将如果改为如。

(三)依法

式样写明:“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一个“依法”二字在时间前面,一个“依法”二字在时间后面。虽含义相同,表述不一致,不规范。而《当场行*处罚决定书》《行*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式样中写的是:“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两个依法二字均在时间后面,前后表述一致。与前面不同的是,《行*强制执行决定书》式样中写的是:“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前一句无依法二字,后一句有依法二字。依法还是不依法?笔者认为,依法二字可以不写。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在决定书上告知当事人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便是依法。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六十日内向……申请行*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便是依法。超过期限申请行*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便是不依法。因此,依法二字在文书上可有可无。

(四)未注明文书份数

式样未注明文书份数,而其他对外送达的文书均注明份数。例如,《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均注明:“(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注明:“(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上述注明,是指《行*强制措施决定书》还是指《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交通运输行*执法文书式样》目录中无《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交通运输部的意思可能是《行*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是一份文书,不需要在《行*强制措施决定书》注明,在《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注明即可。笔者认为,本文书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是两份文书。《行*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述规定,说的是“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解释“和”为:“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依据上述解释,式样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是两份文书。例如,公安部制定的文书式样《证据保全决定书》写明:“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证据保全清单》写明:“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因此,应单独注明两份文书份数。

如认为是一份文书,应在《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写明:“(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而不是在《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写明。同时,应在《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写明:“附: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

笔者有个疑问,《行*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均无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行*强制措施决定书》使用《送达回证》送达,不知《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在《送达回证》上如何填写?与《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写在一格?写下了吗?分两格写,其又无案号,按交通运输部的意思,又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书,不写?如何证明当事人已收到?

(五)未告知复议、诉讼起算日

式样写明:“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申请行*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但是,未写明当事人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期限的起算日。《行*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行*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文书中应写明复议、诉讼起算日。

七、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

(一)名称繁琐

《行*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机关分别保存。”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清单”,虽然不一定是文书的具体名称,但表述的非常简洁。而式样规定的名称“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非常繁琐。笔者认为,场所也是财物,而设备一定是财物了。而且,解除行*强制措施之后的另一文书式样也不是《退还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而是《退还财物清单如下:》。可见,《退还财物清单如下:》将场所、设施、财物统称为财物了。交通运输行*执法部门一般不涉及查封。例如,笔者单位从未查封过当事人的财物。因此,本文书名称可改为《扣押财物清单》或《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二)如下: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含义相同,不因没有“如下:”而否定表格中列明的财物即是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有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文书式样《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即没有如下二字,原告与法院一样认可。因此,应删去“如下”二字。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名称

表中的“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名称”,在《退还财物清单如下:》中为“退还财物名称”。证明“财物名称”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名称”含义相同,且简洁。因此,应改为“财物名称”或“名称”。

八、解除行*强制措施决定书

(一)未注明文书份数

《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已说过。

(二)与送达行*强制措施决定书不同之处

送达《行*强制措施决定书》时,同时送达《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而送达《解除行*强制措施决定书》时,不应同时送达《退还财物清单如下:》。因为当事人收到《解除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后,需要到查封、扣押财物的地点查验退还的财物与查封、扣押时是否一致,查封、扣押期间是否有使用、丢失和损坏现象,查验清楚后才能到执法部门领取《退还财物清单如下:》。而且,有的是第一天领取《解除行*强制措施决定书》,第二天才能领取《退还财物清单如下:》。例如,张三领取《解除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后,到停车场领取被扣押的车辆,返回执法部门时,执法人员已下班,只好第二天再到执法部门领取《退还财物清单如下:》,或与执法部门说明车辆有损坏现象。因此,更应在《解除行*强制措施决定书》注明(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九、退还财物清单如下:

(一)如下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已说过。

(二)退还财物名称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已说过。

(三)没有使用、丢失和损坏现象

式样写明:“经当事人(代理人)查验,退还的财物与查封、扣押时一致,查封、扣押期间没有使用、丢失和损坏现象。”上述话似乎武断了。如果有使用、丢失和损坏现象呢?笔者即见过损坏现象。因此,应包括有使用、丢失或损坏现象的描述。

十、违法行为通知书

(一)式样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里就不说了,讲课时说。

(二)在□内打√

在□内打√可能出错。例如,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在向××货运有限公司送达的4份《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年海运违A第、、、号)中,便是在□内打√,内容为:“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司在规定期间内递交听证申请书,该站拒收。公司只好通过邮*快递邮寄。该站收到后又作出《交通行*处罚撤销决定书》([]年海运撤通字)(标题错误),决定书载明:“经本机关对上述处罚进行审查,认为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事项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错误),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年1月23日本机关作出的[]年海运违A第……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其实,告知错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将错就错,按时召开听证会就是了,无需作出《交通行*处罚撤销决定书》。作出《交通行*处罚撤销决定书》,一是出尔反尔,二是证明素质低。因此,应将在□内打√改为直接写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具体情况,既不用在□内打√,又不会出现错误。

十一、听证笔录

案件名称

式样写明:“案件名称”。旧的式样《听证笔录》《文书送达回证》《处罚结案报告》也是案件名称,而新的式样《送达回证》《结案报告》已改为案由。除《听证笔录》外,新文书式样均为案由。因此,案件名称应改为案由。

十二、当场行*处罚决定书

(一)未告知复议、诉讼起算日

《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已说过。

(二)当场行*处罚决定书

旧的式样为《行*(当场)处罚决定书》,笔者曾写文章建议删去括号,改为《当场行*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通知书》未称《行*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不影响告知的内容是行*违法行为。因此,《当场行*处罚决定书》删去“行*”二字更简洁。

十三、行*处罚决定书

(一)表格、横线

表格在《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已说过,不再赘述。文书是在执法部门打印制作的,式样中表格下面的横线没必要出现在文书中,出现反而显得文书不协调,乱。因此,制作时应删去横线。

(二)内容不全

文书内容不全。例如,未体现当事人是否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再如,《全面推进依法行*实施纲要》第二十条规定:“……行*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决定中说明理由。”文书也没有体现该规定。因此,制作文书时,应将上述情况添加在文书中。

(三)删去处罚二字

式样中写明:“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而《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式样中写明:“如果不服本决定……”依据“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的格式,《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式样中应写明:“如果不服本强制措施决定……”《行*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也是这样。说明没有“强制措施”几个字也可以。因此,应删去处罚二字。

(四)未告知复议、诉讼起算日

《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已说过。

十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一)违法行为

旧的式样为《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式样又在责令改正后面添加了“违法行为”几个字。笔者认为,添加不添加均可。其他行业执法部门多数为《责令改正通知书》,少数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安机关为《责令××通知书》,比较特别。例如,《责令停止非法经营通知书》《责令停止燃放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与单行法律具体规定一致。环境保护部门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因此,还是《责令改正通知书》简洁。

(二)违法事实

式样载明:“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予以改正。□在××年×月×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毕。”立即予以改正。改正什么?改正违法事实?笔者认为,违法事实已经发生,改正不了了。当然,改正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这种行为,以后不再发生,还是改正的了的。虽然大家都明白,改正违法事实的意思即是改正违法事实这种行为,但表述和衔接上还是差点事儿。《行*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机关实施行*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上述规定,说的是改正违法行为而不是违法事实,且标题也是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应将违法事实改为违法行为。

(三)立即予以改正

式样载明:“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予以改正。□在××年×月×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毕。”上述“立即予以改正”比“在××年×月×日前改正”多了“予以”二字,不一致。“立即予以改正”与“立即改正”含义相同,且行*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也是“改正”,而不是“予以改正”。立即改正比立即予以改正简洁。因此,应删去予以二字。

(四)未告知复议、诉讼起算日

《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已说过。

十五、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案号

式样写明:“……,本机关对你(单位)送达了××(案号)《行*处罚决定书》,……”××填写什么内容?笔者知道填写案号内容。问题是××前面无“案号”二字,也就是××前面不填写案号二字。如果填写案号二字,××后面就不用括号注明案号二字了。如果不用填写案号二字,与其他式样不一致,不规范。例如,《中止(终结、恢复)行*强制执行通知书》写明:“……并向你(单位)送达了《行*强制执行决定书》(案号:××)。”旧式样无案号二字,而是直接填写案号内容。例如,冀石交罚〔〕10号。因此,应改为……送达了《行*处罚决定书》(案号:××)。

十六、催告书

(一)删去未选中的措施

式样写明:“……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2……□3.……□4.……□5.……”。上述5项措施,由执法部门选择,选中的在□内打√。《催告书》是在执法部门打印制作的,选中的保留,未选中的删去,更显文面整洁、规范。因此,不用在□内打√。

(二)陈述或申辩

式样写明:“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行*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解释“或者”为:“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依上,当事人要么选择陈述,要么选择申辩,不能既选择陈述又选择申辩。让当事人选择陈述或申辩,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将或字改为和字。

十七、行*强制执行决定书

(一)依法

《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已说过。

(二)无逗号

式样写明:“……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上述申请行*复议后面无逗号,其他文书式样申请行*复议后面均有逗号,不一致,不规范。例如,《行*处罚决定书》写明:“……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因此,应在申请行*复议后面添加逗号。

十八、行*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中止(终结、恢复)行*强制执行通知书

横线

删除横线,《行*处罚决定书》已说过。

十九、送达回证

(一)案由

《立案登记表》已说过。

(二)格式

式样设计的“送达文书名称、文号”“送达地点”“送达日期”“送达人”等在同一行内,需要填写的内容在一行内写不下。如果“送达文书名称、文号”“送达地点”“送达日期”“送达人”等均单独占一行,便可以写下。因此,应改变格式。

上图:交通运输部设计的文书式样

上图:笔者修改的文书式样

二十、结案报告

(一)案由

《立案登记表》已说过。

(二)无姓名

式样当事人基本情况栏第一行第一格是“个人”,个人之后是“年龄”,无姓名。而《立案登记表》,当事人基本情况栏第一行第一格是个人,个人之后是姓名。《抽样取证凭证》等当事人栏第一行第一格是个人,个人之后也是姓名。因此,应将第二格改为姓名。

上图:交通运输部设计的文书式样

上图:笔者修改的文书式样1

笔者认为,这样改更简洁:表格第一栏是“案由”;第二栏是“当事人”(不用与《立案登记表》对应。理由是,当事人基本情况在案件中已写过多次,负责人已清楚,且是在作出行*行为之后的文书,与发生行*复议、行*诉讼的证据无关);第三栏是“处理决定”;……

上图:笔者修改的文书式样2

(三)年龄、性别

式样当事人基本情况栏第一行第二格是“年龄”,第三格是“性别”。习惯写法是性别、年龄,例如,《立案登记表》等。因此,应将性别写在年龄前面。

(四)无身份证件号

式样表格中无“身份证件号”,而其他文书式样表格中均有身份证件号。例如,《立案登记表》等。因此,应添加身份证件号。

(五)所在单位

式样表格当事人基本情况栏第一行第一格是“个人”,第二行第一格是“所在单位”。个人有单位吗?即使有,与单位何干?其他文书式样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基本情况栏均无所在单位一格。因此,应删去单位一格。

(六)联系地址

式样表格当事人基本情况栏第一行第一格是“个人”,第二行第二格是“联系地址”。其他写有“联系地址”的还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而《立案登记表》《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当场行*处罚决定书》《行*处罚决定书》《行*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等写的是“住址”。依上,个人的地址既可以写联系地址,也可以写住址。写个人的联系地址,目的是以后能够联系或找到文书中的个人。写个人的住址,目的与写联系地址相同。因此,应将联系地址改为住址。

(七)处理结果

式样表格第二栏是“处理结果”。《行*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是处理决定,不是处理结果。式样第三栏是“执行情况”。因此,将处理结果改为处理决定可能使人更易理解。

(八)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立案登记表》已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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