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府和沧州市*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年1月1日起,泊头市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仍按年度缴费。年度申报缴费时间为1-3月份,每月25日前。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审核(申报)、缴费地点
泊头市税务局第一分局三楼集中办公服务厅(泊头市裕华路三井广场西侧)-。
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泊头市税务局
泊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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