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企业负责住宅装修的全过程实施和管理,是住宅装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的质量责任,并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因此,业主在购买全装修房时应找准第一责任人,要注意督促房产开发企业将装修标准和选用的部件、材料的品牌、价格以及装修费用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附件)中予以明确。对房产商的种种广告宣传要持谨慎态度,多留一个心眼,不要盲目也不要轻信。
车位状况:800个
“比运动本身更重要的是运动员的安全保障”,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前,赛前体检和运动员保险是散打运动两大软肋。
近日,友亮丽人生在河池络问*专区发帖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桥西路189号住户在其自家民房经销水泥,装卸水泥产生的粉尘,严重污染了周围民居,即便每天紧闭窗户,但客厅、卧室、厨房还是沾满厚厚一层水泥粉尘。该友还说,189号住户在家里经销水泥,他们没有理由反对,但赚钱的同时,不能让周边住户承受污染和受到伤害。希望相关部门干预这家水泥经销户,还他们一个干净的空气环境。
中新7月21日电据中国*府站今日消息,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如下:一、修改的必要性及主要修改内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防止报废汽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报废汽车再制造试点。现行《管理办法》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开展汽车再制造的需要。同时,2002年清理行*审批时,现行《管理办法》确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项行*审批被取消。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府以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多次反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经济发展,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有必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建议通过修改《管理办法》,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为解决机动车再制造工作的制度障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管理,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府、有关协会以及部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再制造试点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会同商务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增加规定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内容。主要是:明确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一条);鼓励汽车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促进回收拆解环节与再制造环节的有效衔接(第七条第二款);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采取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方式拆解报废机动车(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拆解的汽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可以交售给再制造企业。(第十八条)二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2002年清理行*审批时取消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一审批项目,但《管理办法》未做修改。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继续保留了《管理办法》有关资格许可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相应调整,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条)这实际上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三是增加规定了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中的责任。为了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技术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企业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四是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五条)第二,规定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六条)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10年8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府法制信息,址:,在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电子邮件发至:bfj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