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即时执行,真心实意解民忧
4月20日下午,泊头法院副院长刘晓华收到一面锦旗,锦旗上写着“秉公执法矢志不移尽职尽责竭诚为民”。
这是一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是泊头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余元银行存款,又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内的一台钻床。在准备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阶段,执行人员经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天津某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有约20余万元的到期债权,执行员马上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副院长刘晓华指派干警向第三人天津某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当面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元的通知。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也未配合将到期债权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规定,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泊头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合法诉权,刘晓华副院长带领干警到第三人所在地查询到银行账户,将执行款扣划到位,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泊头法院干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缜密调查、善于发现执行线索的工作态度和做法表示赞赏,特地从外地赶来并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一面锦旗代表的不仅是感谢,更是对执行干警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肯定,也是对泊头法院实现公平与正义的鞭策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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