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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3 1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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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泊头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质量案件,当企业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以次充好来获取更高收益时,该如何解决呢?

基本案情

年5-6月,被告人魏某先后多次与泊头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销售不锈钢板材。为获取更高收益,魏某采购普通不锈钢钢板以次充好不锈钢钢板销售给泊头市某设备有限公司,销售金额达42万余元。案发后,魏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本院审理,判决魏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魏某以普通不锈钢钢板冒充不锈钢钢板销售金额达42万余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属于从轻情节。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是有效打击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升市场经济产品质量,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三是通过打击该案,对同类型的犯罪起到威慑作用,使群众明法慎行,助推整个社会知法用法遵法守法的良好风气的建设,保证了案件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周丽萍

原标题:《以案释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后果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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