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处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关键阶段,但是,仍有人无视法律规定实施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现将相关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
年3月31日11时许,张某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来沧。3月31日18时许,其本人被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确定为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张某在明知自己具有较大传播风险的情况下,未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未落实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且出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造成社会面传播较大风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张某已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立案侦查。
案例二
4月18日,吴桥县于集镇人王某某和王某二人在明知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且行程码异常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提前向所在村委会报备,并使用他人手机号码和行程码在疫情防控执勤卡点进行入县登记,故意隐匿行程。其二人行为严重违反了疫情防控政策规定,致使健康管理措施无法在第一时间落实,严重影响了我县疫情防控工作。4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吴桥县公安局决定分别给予王某某、王某二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三
孙某军从外地风险地区返回任丘,故意隐瞒行程,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站检查,也未向居住地主动申报,后在排查中被发现。其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任丘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孙某军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四
年4月29日晚,献县淮镇纪某由其女婿赵某某(献县淮镇人)开车从北京通州区接回,在崔尔庄高速口匝道处纪某翻越石黄高速北侧护栏绕过检查卡口,赵某某驾车由崔尔庄高速口正常下高速,沿国道接上纪某回到北洋村家中。纪某在明知自己有风险区旅居史且行程码带星的情况下,未主动提前向村干部及乡镇报备,在高速卡口检查点与赵某某故意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相关检查。5月1日下午,村干部排查获知并明确医学隔离措施后主动联系纪某。纪某和赵某某行为严重违反了当前关于疫情防控政策规定,造成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献县公安局依法对纪某和赵某某立案调查。
案例五
近日,王某伟在保沧高速河间北口疫情防控检查点接受检查时,利用两部手机故意隐瞒带星号行程。其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河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王某伟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佰元处罚。
案例六
5月2日,吴桥县东宋门乡刘某在明知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且行程码异常的情况下,未按疫情防控规定提前向所在村委会报备,通过田间小路故意绕过疫情防控执勤卡点进入县域,该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5月4日,吴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七
年5月2日,任丘市张某某从存在疫情风险地区返回任丘。返回前未主动向居住地进行申报且故意隐瞒行程,返回后未按规定落实居家健康监测措施。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年5月3日,任丘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例八
南皮县寨子镇居民周某某,在北京拼车到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下车,在未报备归程信息的情况下刻意绕行躲避疫情防控检查站回到家中,5月4日做核酸检测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行程码带“*”号,系北京市返南人员。周某某在返回寨子前和到达后,未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未履行主动报备程序,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检查站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南皮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周某某治安拘留10日处罚。
警情通报
近日,杨某某(男,35岁,泊头市王武镇王武村人)在明知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且行程码异常的情况下,驾车在下高速前翻越护栏绕过疫情防控查控点,并未按规定向所在村委会报备。胡某某(男,41岁,泊头市齐桥镇小胡屯村人)在明知杨某某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且行程码异常的情况下,驾车将杨某某从京台高速沧州服务区接回。其二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疫情防控政策规定,造成风险隐患。目前,泊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胡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泊头市公安局
年5月6日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故意隐瞒行程、绕行卡点逃避检查、不主动报备等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来源:南皮发布、南皮公安、泊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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