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分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布6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1、案件名称:泊头市龙华加油站涉嫌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基本案情:泊头市龙华加油站位于泊头市张庄子南,投资人:杨立国。经现场检测,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不达标,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不达标,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之规定,作出如下行*处罚:处罚款贰万元。
2、案件名称:黎明压型机械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案。
基本案情:黎明压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泊头市开发区三号路,法定代表人:李涛。该企业废油漆桶露天存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该企业废油漆桶露天存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参照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作出如下行*处罚:处罚款壹万元。
3、案件名称:河北三鼎塑业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基本案情:河北三鼎塑业有限公司位于泊头市开发区韩国企业园,法定代表人:陈进科。该企业注塑工序,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排放有机废气,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该企业注塑工序,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排放有机废气,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作出如下行*处罚:处罚款伍万元。
4、案件名称:河北欣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河北欣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泊头市富镇张旺屯村,法定代表人:凌连仲。该企业车间内存在喷漆作业痕迹、产品及喷漆设备,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该企业车间内存在喷漆作业痕迹、产品及喷漆设备,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作出如下行*处罚:处罚款伍万元。
5、案件名称:河北恒昌机床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河北恒昌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交河镇交郝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海江。该企业车间内存在喷漆作业痕迹、产品及喷漆设备,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该企业车间内存在喷漆作业痕迹、产品及喷漆设备,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作出如下行*处罚:处罚款伍万元。
6、案件名称:泊头市亿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泊头市亿特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寺门村镇东辛店村,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企业厂区内北侧空地存在喷漆作业痕迹及喷完漆的成品,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该企业车间内存在喷漆作业痕迹、产品及喷漆设备,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作出如下行*处罚:处罚款伍万元。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